北方文交所文创电商 综合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
北方文交所文创电商
综合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创电商交易中心”文创电商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综合服务商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创电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综合服务商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文创电商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
第四条 综合服务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文创电商审核批准,在文创电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文化艺术品、电子商务、商品贸易及服务等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正常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文创电商业务要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 2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财务管理制度、电商商城业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结算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理解、认可并遵守文创电商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七)认缴文创电商收取的各项费用;
(八)文创电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综合服务商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综合服务商申办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的单位应向文创电商递交如下资料:
1.《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文创电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文创电商对于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完成后进行报备。
(二)综合服务商审核工作按文创电商的相关要求执行。审核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正式成为综合服务商。
第七条 综合服务商与文创电商签署《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合作协议》,在文创电商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资金清算账户,签署相关的其他协议,并交纳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文创电商方可开通其综合服务商权限。
第四章 综合服务商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八条 综合服务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综合服务商资格,但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综合服务商资格。
第九条 综合服务商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综合服务商资格。
(一) 综合服务商应向文创电商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综合服务商资格的申请;
2.文创电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综合服务商应妥善处理、安置其所辖各城市服务商的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工作,或者由客户自行销户、出金。所有涉及商品买卖、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文创电商相关制度处理。
(三) 综合服务商应结清与文创电商、及自身所辖各城市服务商的所有费用,文创电商已经收取综合服务商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综合服务商资格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综合服务商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综合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文创电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对文创电商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三) 获得文创电商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 对文创电商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综合服务商资格;
(六) 在文创电商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文创电商综合服务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文创电商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决定;
(三) 接受文创电商监督管理;
(四) 履行保密责任;
(五) 按文创电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维护业务各参与方的正当权益,协助文创电商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七) 参加文创电商组织的各项活动;文创电商召开的各类会议。
(八) 认可并执行文创电商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商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文创电商的统一部署,应确保有关文创电商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文创电商审核的任何有关文创电商的信息、言论进行转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商对下属城市服务商的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商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五条 综合服务商应设合规负责人,对综合服务商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综合服务商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合规负责人不得在综合服务商处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第十六条 综合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综合服务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报备负责人离任原因到文创电商。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服务商及分支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时,应当遵守本条例及文创电商的其他规章、制度。综合服务商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八条 综合服务商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综合服务商应要求下辖各城市服务商按照文创电商的标准指导客户开立商城交易账户,并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所有商城用户的应有利益。
第二十条 综合服务商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指导性意见以及建议或者诱导客户购买商品,不得做出保证性承诺。综合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服务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服务商须接受文创电商对其商业活动中的监督与管理:
(一)询问综合服务商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进入综合服务商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综合服务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文创电商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综合服务商,文创电商有全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综合服务商及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暂停综合服务商或者其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分支机构。
综合服务商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文创电商有权对综合服务商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行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等资金管理制度。受托资金存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及时向文创电商通报资金异动情况并按照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 实行资金账户监控机制,每日实时掌握综合服务商的资金情况,对高频率、大额的资金出入等情形进行跟踪和警示;
(三)实行每10日核算制度,每日与结算机构逐笔对账,及时发现和纠正账目错误;
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服务商违反文创电商有关规定的,文创电商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综合服务商资格;
(五) 撤销综合服务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文创电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综合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文创电商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可处以暂停或撤销综合服务商资格的处罚。
(一) 未按时进行企业年检;
(二) 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前,未向文创电商做出书面报告;
(三)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未向文创电商做出书面报告;
(四) 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未向文创电商做出书面报告;
(五) 未有效履行综合服务商职责,积极配合文创电商各项活动的;
(六) 有违规收费行为及未按时缴纳文创电商规定各项费用的;
(七) 私下转让、出租综合服务商资格,将买卖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八) 以文创电商业务名义从事非文创电商业务的或从事其它与文创电商类似业务的;
(九)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 文创电商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综合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文创电商合规部审核认定后,由市场部对综合服务商相关员工进行强化培训,情况严重的可处以暂停或撤销综合服务商资格的处罚:
(一)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以文创电商业务名义从事非文创电商业务的;
(三)从事其它与文创电商类似业务的;
(四)未按照文创电商要求设立合规部和风险控制管理部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商品销售活动;
(六)向客户提供购买商品的建议,或者诱导客户购买商品;
(七)泄露其他综合服务商客户的信息,利用其他综合服务商信息牟利的;
(八)其他违反文创电商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综合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文创电商合规部审核认定后处以暂停或撤销综合服务商资格的处罚。
(一)综合服务商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时未向客户提示风险和相关规则制度;
(二)从业人员同时接受多家综合服务商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综合服务商从业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操作、代客购买、变相融资等事项;
(四)其他违反文创电商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综合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文创电商将直接撤销其综合服务商资格:
(一)从事非法欺诈活动;
(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从事非法洗钱活动;
(四)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使用客户账户购买商品、承诺收益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拒绝受理客户投诉或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综合服务商或者其分支机构超出文创电商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对文创电商形象信誉造成损害;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文创电商有关规定;
(八)文创电商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综合服务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文创电商。
本单位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已知悉并遵守。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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