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大宗文化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0-06-01 20:25:44 浏览: 2796 次

 

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大宗文化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所文化商品交易系统挂牌品种的单笔买卖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所在交易日的09:30-11:30,13:00-15:00期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商品代码;

   (二)交易商基本信息;

   (三)买卖方向等信息;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分别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商品代码;

(二)交易商基本信息;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九条  交易商应保证申报时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商品或资金。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手续费按本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下浮50%收取。

    第十一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挂牌商品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品种的成交总量。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

    第十二条  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商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修订的,将于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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