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2016-12-01 09:38:01 浏览: 5138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建立和完善文化商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再托管制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所开展的一切文化商品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会员报告情况,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会员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二)会员订货量、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反向交易;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七条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所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本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本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文化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条为应对交易平台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本所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本所交易手续费的5%。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

 

第五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文化商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涨跌停牌幅度,如果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连续涨(或跌)停三个交易日的,本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对该文化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后续连续涨(或跌)停的,本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再次停牌一小时及风险提示通知。

第十三条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的报价区间为:挂牌首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文化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附则

第十六条本所为了维护正常的文化商品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本所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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